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其中七种证据包括“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作为高精技术证据,其证明力具有不同于其它种类证据的特点。
录像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其特点:直观、形象、生动、客观、准确。能将案件事实的原始概貌真实地记录下来,其内容丰富全面,是案件事实的真实反映,可以直接、生动地反映和再现案件事实发生具体过程,并以原声、原貌的形式将案件当时的情景展现在人们面前,与其他证据相比,客观性强,准确性高,可靠性大,并且可以长期保存,随时观看、使用。
2003年12月3日,黑龙江省海伦市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案件办理过程中,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长张恒彦涉嫌严重违法,把关键证据现场勘查录像带及尸体解剖录像带毁灭,借口是经费紧张重复使用了。被害人家属说,既然海伦公安“录像带经费不足”,当时为何制止家属摄录保存犯罪现场?而在被害人火化、被抢车卖掉及杀人犯被取保以后,偏偏才“重复使用”,一切都这么巧合?
录像带总是神秘失踪
黑龙江省海伦市发生一起团伙抢劫杀人案现场录像带经办案人一句话,说没有就没有了!这是严重渎职。而绥化市专案组还绞尽脑汁、费尽心机为张恒彦违法行为狡辩。什么“由于公安经费不足,现场勘查录像带和尸体解剖录像带被重复使用了”,再查人员不负责任的话亵渎了神圣法律,国家制定法律法规能这样敷衍了事不成?
据了解,绥化专案组法医2004年7月曾看过录像带。海伦市警方“保管不善”,后又说“重复使用”,的说法既荒唐,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逻辑。
杨佳袭警案、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直至这次的“猥亵门”事件,人们发现:凡涉及警方、官员等敏感人群,本该作为最原始、最公正记录资料的(部分)监控录像,往往成为“只活跃舆论,却无法证明事实”的残缺角色。
哈尔滨警察打死人一案,流传到网上的视频只有前10分钟的录像,真正致人死亡的后半段到底发生了什么,却不为人知。录像,成为死者家属和公众严重质疑的焦点之一。